網友提問:行政行為可訴性的范圍
律師解答:行政訴訟范圍的擴大已經成為行政訴訟法發展的必然趨勢,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實現行政訴訟的兩個主要目的,滿足社會現實的需要。擴大行政行為可訴性的范圍,需要科學構建行政行為可訴性的模式。
相關法律知識:
從行政訴訟目的出發,采用肯定概括加否定列舉的方式來界定受案范圍,這也是可以審查的假定原則的具體體現,采用肯定的概括的方式對受案范圍作以原則性規定,同時,將不能被起訴的行政行為用明確的否定列舉排除在受案范圍之外。
行政行為出于實際的需要而經常的變動且紛繁復雜,再加上肯定的概括與否定的列舉這種相對原則的模式,使得在我國確立行政訴訟判例制度顯得尤為必要。雖然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是法律和行政法規,但是一些判例的重要引導作用仍是明顯的。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刊載的案例,對全國法院的行政審判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②]其他的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編輯的《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等等,實際上對我國法院行政審判都有著重大影響,行政審判判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事實上,由于行政行為特殊性,行政法之“母國”的法國,其實也是一個成文法國家,唯在行政法方面,確立行政判例制度,這對我們有很大的啟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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