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批階段取保候審需要什么程序
在審判實務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根據解釋第66條規定,對被羈押的被告人不能在法院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可以適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上述規定,擴大了人民法院在審判實務中適用取保候審的范圍,規定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審判實務中我們應當切實執行,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積極審查程序證據,正確穩妥的采取取保候審,做到程序合法、手續完備。這里所說的程序方面的證據具體是指:
(一)一審、二審的立案審批表,一審、二審受理案件的通知日期;
(二)被告在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羈押手續和準確日期;
(三)患有嚴重疾病的衛生醫療部門的證明;
(四)嬰兒出生證明及衛生部門所出具的有效證明;
(五)對有些沒有直接書面證明材料的,可以由證人予以證明被告的人身情況。同時,在程序上還要求主審人或合議庭作出書面報告,必要時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取保候審。
二、審判階段取保候審的條件
取保候審必須堅持刑事訴訟所規定的根本條件,通過對案件的審查,看是否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使用附加刑的:
一是從犯罪的類別上看法定刑的規定,在法定刑的條件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法明確規定有管制、拘役的,或者規定有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采取取保候審不致于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是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正在懷孕、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上述取保候審的原則規定。是我們在適用取保候審時首先要考慮的執法指導思想。
三、取保候審形式有哪些
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的決定由人民檢察機關作出,交公安機關執行。
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有兩種形式:
(一)保證人擔保形式;
(二)保證金擔保形式。
人民檢察院在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以“保證人擔保形式”的取保候審措施后,在通知公安機關時,應將有關的法律文書、案由、取保候審人的基本情況、保證人的基本情況等(如果是以“保證金擔保形式”的取保候審的,除上述材料外,還應增加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材料一并送到取保候審人居住地同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這些材料移送到取保候審人居住地派出所,由派出所指定專人對取保候審人進行監督、考察,并定期報告公安機關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
擔保人在取保候審人的取保候審人期間,不愿意擔保或喪失擔保條件,應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人民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轉來的申請后三日內責令取保候審人重新確定保證人,如果保證人違反規定,應對保證人處以罰款。
取保候審人以保證金形式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違反有關規定,應沒收其保證金,人民檢察院應視情節、后果作出具結悔過,重新繳納保證金,監視居住地或逮捕的決定。在取保候審屆滿時,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規定,應退還保證金,同時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另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決定。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審批階段取保候審需要什么程序”問題進行的解答,在務實中,案件在審批階段取保候審時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積極審查程序證據,正確穩妥的采取取保候審,做到程序合法、手續完備。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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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覃濤律師,寧波高勝訴率、暢銷律師。浙江大學民商法學碩士研究生,全國律協會員,曾經任職法院,浙江中遠空運法律顧問。多年法律工作經驗,處理過眾多法律糾紛,為當事人挽回大量利益.覃律師法學素養深厚,精涉于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有著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在刑事辯護、民間借貸、經濟糾紛、婚姻繼承糾紛等方面尤其擅長,深得當事人好評。辦案過程中,覃律師堅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原則,堅持依法辦事,公正維權的執業理念,不放過任何一個案件細節.不遺漏任何一條法律規定.不放棄任何一項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深得當事人的認可和支持。覃律師提供各類法律咨詢,法律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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