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有一個部門叫控申科就是舉報公安民警的,如果不行就去上一級公安局或公安廳紀檢部門,當地紀檢委也可以,因為公安財政和人事也是歸當地管理。
行政不作為
就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認為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未履行具體的法定作為義務,并且在程序上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為。所謂行政中的“不作為”行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符合條件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應該實施某種行為或履行某種法定職責,而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卻拒絕作為的行政違法行為,亦稱“不作為違法”或“消極違法”行為。
表現形式
行政“不作為”其表現形式大致有拒絕履行、不予答復、拖延履行,它與行政中“亂作為”一樣,都將可能侵犯或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構成要件
行政不作為的構成要件問題,當前學術界通行兩種主張。一種主張是,行政不作為由“行政主體具有作為義務、行政主體具有作為的可能性、行政主體在程序上表現為有所不為”三個要件構成(匿名《行政不作為相關法律問題探析》);一種主張是,行政不作為的違法要件除了需要具備行政違法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如學者言及的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以外,行政不作為行為還有自身的特有要件。行政不作為的特有要件包括必備構成要件(“法定的作為義務、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履行義務的必要性”三要件)和選擇構成要件-相對人的合法申請(匿名《試論行政不作為之訴中的原告主體資格》)。本人認為,上述兩種主張都值得商榷。就兩種主張的共同不足看,一是“行政主體具有作為(履行義務)的可能性”成為構成要件,既缺少法理(法律)依據,也易讓行政主體找到行政不作為的堂皇理由,使真正的行政不作為逃離司法監督或行政監督。二是從程序上看,行政不作為與行政作為、行政不作為成熟與否的分界點在于,是否在一定期限內有所作為。期限問題當屬構成要件之一。另外,在后一主張下,行政不作為的構成要件不僅過多過濫、邏輯層次復雜,而且部分要件難以成為“要件”,如主觀要件,認定行政不作為是否成立時,并不需要考查行政主體有無故意或過失。
對于你提出的“派出所行政不作為去哪里告”問題,派出所行政不作為的話可以到控申科去舉報就我可以了,這個控申科是在派出所中的,有任何對公安不滿的都可以進行舉報,而且派出所都不作為了,百姓還會相信誰呢。你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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