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銷贓能保釋嗎
幫犯罪嫌疑人對贓物贓款進行銷贓的,能不能取保候審依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犯罪情節不太嚴重或者對社會再危害不大的,可以申請取保。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構成銷贓的行為有哪些
構成窩贓、銷贓罪包括四種行為:
1、其中窩藏是指將贓物隱藏起來,不讓他人發現或者替犯罪人保存贓物,使司法機關不能獲取;
2、轉移是指將贓物轉移到他處,以使偵查機關不能查獲;
3、收購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贓物,個人為自己使用而買贓的不構成犯罪;
4、代為銷售是指代犯罪人將贓物賣出的行為。
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財物,又實施了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四種行為中任何一種的,就構成犯罪。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窩贓、銷贓罪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對于銷贓犯罪辦案的時候要注意什么
在實際辦案中,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1、犯罪團伙、集團在犯罪中進行分工,其中負責窩贓、銷贓的,應當以該團伙、集團犯罪的共犯論處,而不按窩贓、銷贓罪定罪處罰。如盜竊汽車集團中,有的人專門竊車、有的人專門銷車,對他們都應以盜竊罪處罰。
2、犯罪行為人本人窩藏、轉移、銷售贓物的,只處理其獲得贓物的犯罪行為,對其窩藏、轉移、銷售贓物的行為不單獨處罰,如盜竊財物并銷售的,不能按盜竊罪和銷贓罪數罪并罰,只處理盜竊罪就可以了。之所以這樣處理,是因為犯罪與窩贓、銷贓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對窩贓、銷贓行為不再另行處理,只有為別人窩贓、銷贓的才構成窩贓、銷贓罪。
取保候審的程序是什么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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