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是什么?
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包括納稅人為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而占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所謂“耕地”是指種植農業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其中,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
占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也視同占用耕地,必須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稅。占用己開發從事種植、養殖的灘涂、草場、水面和林地等從事非農業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本著有利于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平衡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稅。
此外,在占用之前三年內屬于上述范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建設單位應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 費,標準如下:
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 六倍計算;
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第三條規定:“占用園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視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四條所稱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跡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點內部的綠化林木用地,鐵路、公路征地范圍內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溝渠的護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條規定:“條例第十四條所稱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條規定:“條例第十四條所稱農田水利用地,包括農田排灌溝渠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七條規定:“條例第十四條所稱養殖水面,包括人工開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產養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庫水面、坑塘水面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四條所稱漁業水域灘涂,包括專門用于種植或者養殖水生動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帶和灘地。”
第二十九條規定:“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當地占用耕地的適用稅額,具體適用稅額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耕地一般都是交給農民進行種植用以提供自己以及國家所用糧食需要,但是有些企業或者國家會因為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將耕地都占用做是其他產業,此時減少的耕地面積就需要通過繳納占用稅費來補償社會,而主要的征稅范圍還是集中在農用建設的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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