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起訴行政不作為的注意事項
受案范圍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案件級別管轄有哪些規定
依照法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l、確認發明專利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提起訴訟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l、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作為原告;
2、有明確的被告(被告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期限有何規定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復議機關收到申請書,超過兩個月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不作為的危害
(一)行政不作為行為是行政腐敗的重要表現。
行政不作為與濫施權力、亂作為不同,濫施權力者是利用權力做出超出合法權限或不依法定程序的事,以權謀私,貪污受賄。而行政不作為則是不做或少做權限內該做的事,該為而不為法定職責,嚴重阻塞國家法令的暢通,使國家本應發揮重大作用的法律法令削弱、收縮,使行政相對人乃至社會公共利益得不到應有的維護。從這些方面不難看出,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上的另一種腐敗行為。
(二)造成政府職能錯位,不利于依法行政。
在現代,政府本應承擔起為市場、企業提供服務、信息,協調社會秩序的角色。如果行政不作為行為大量存在,政府就背離了公共權力機構的這一職能,另一方面政府經常越俎代庖,直接介入市場交易關系,對市場進行指揮而不是指導,該管的不管、不作為;不該管的亂管、亂作為;常導致市場失靈,導致政府行為缺位。
行政不作為行為也是對行政相對人的侵權行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通常是以作為和明示的方式實現國家的行政管理職能,這種管理職能是法律賦予的必須履行的硬性規定,但如果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不作為的方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能,就會導致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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