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應該滿足什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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