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訴,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解決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根據我國刑罰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共有四種:即刑罰分則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公然侮辱、誹謗按(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條規定的侵占他人財物案。這四種案件,犯罪情節輕微,案情都比較簡單,不需要偵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實,所以適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需特別說明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88條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是指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不需要進行專門調查和采取有關強制性措施即可查清案件事實的案件。這是對原刑事訴訟法關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所謂:“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規定的修改,有利于防止公檢法三機關在試試訴訟中相互推諉而使被害人告狀無門的現象發生。這類刑事案件主要包括:1、故意傷害案(輕傷);2、重婚案;3、遺棄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屬于刑罰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等。
這類案件不僅案情比較輕微,而且事實明顯,被告人明確,被害人有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不需要動用偵察機關的力量去偵查,只需要采用一般的調查方法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實,所以也適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上述所列八項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無證據或證據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撤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應當特別指出的是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這兩種案件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款的規定,這類案件從性質上說原屬于公訴案件范圍,若成為自訴案件,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被害人有足夠證據證明;二是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三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經作出書面決定的。這類刑事案件的范圍很廣,既包括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立案偵查或撤銷的案件,也包括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案件。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公安、檢察機關立案管轄工作的制約,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解決司法時間中存在的“告狀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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