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可以使用選舉權嗎
按照法律規定,只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在執行剝奪政治權利刑罰期間沒有作為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尚未確定是否有罪,更沒有被被剝奪政治權利,因此,享有作為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作為黨員在黨內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取決于在取保候審期間是否被開除黨籍,如果沒有被開除黨籍,仍然享有作為黨員應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這種情況下是不可能被選舉擔任黨內職務的。如果已經被開除黨籍,就不存在黨內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了。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關于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這是司法機關辦理取保候審的最主要法律依據。
上述第一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某種刑罰,就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所認定的對其可能判處的刑罰,絕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所觸犯的刑法條文某一條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該條文規定的某種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已經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盡管可以認定其所犯罪行比較嚴重,且根據其對應的刑法條款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如果對其適用取保候審也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取保候審的概念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源于英國的一項法律制度(在英國稱為保釋)。早在1679年,英國《人身保護法》就規定了請求準予保釋是被羈押人的一種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這種強制措施既可以不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顧家庭或者從事原來的工作和勞動,為社會做一些有益的事情。還可以減少國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費用等項開支。
不管法律處罰的力度是輕是重,我們都不能因為這些而去故意觸犯法律,做一個合格、懂法、守法的公民,這才是我們應當做的。如果您還有這方面的疑問或者任何關于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免費的法律咨詢,或者撥打我們的客服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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