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的締結方式與民事合同有所不同,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行政機關有優先要約的地位;二是賦予行政機關選擇相對人的機會,這些都是為了選擇最具有履行能力的相對人,保證行政管理目標更好地得以實現。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行政合同的締結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招標指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稱為招標人)通過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標準和條件,向公眾發出的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招標是締結行政合同最常見的方式?!吨腥A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在中國境內進行下列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拍賣指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在拍賣的過程中,拍賣人可以隨時改變自己要約的內容,直至行政機關與條件最優的競買人訂立合同,拍賣主要適用于國有資產的出讓。
(三)直接磋商指行政機關在特定情形下直接與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磋商,簽訂合同。直接磋商是締結民事合同比較常用的一種方式,但在行政合同中采用這種方式則要受法律、法規的限制。只適用于:研究、試驗和實驗合同;招標和邀請招標沒有取得結果的合同;情況緊急的合同;需要保密的合同;需要利用特殊的專門技術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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