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實行相對集中管轄公告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充分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行政審判權,充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工作的通知》(法【2013】3號)及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確定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法院的通知》要求,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法院,保定市所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實行相對集中管轄。這項工作的開展有利于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也有利于改善行政審判司法環境,合理配置司法資源,統一司法標準,促進司法公正。
根據保定市行政審判工作實際,綜合考慮轄區各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高低、行政審判力量強弱、行政案件數量多少以及整體司法環境等因素,經本院研究決定,保定市所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統一指定由保定市新市區人民法院、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唐縣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具體管轄范圍如下:
保定市新市區人民法院管轄保定市北市區、南市區、高碑店市、清苑縣、滿城縣、唐縣第一審行政案件。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管轄保定市新市區、涿州市、定興縣、淶水縣、淶源縣、容城縣、雄縣、易縣、徐水縣、安新縣、高陽縣第一審行政案件。
唐縣人民法院管轄定州市、安國市、博野縣、阜平縣、順平縣、蠡縣、曲陽縣、望都縣第一審行政案件。
非集中管轄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庭仍予保留,但原則上不再辦理行政訴訟案件,主要負責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等有關工作,同時協助、配合集中管轄法院做好本轄區行政案件的協調處理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行政訴訟,屬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應當按照本院確定的集中管轄法院管轄范圍,到相應的法院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集中管轄法院在案件的審判工作中,將充分考慮當事人訴訟的便利性,盡可能通過到當地調查取證、巡回審判等方式,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
保定市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工作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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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肖志銀律師,畢業于省部共建大學法學院大法學專業,曾系“春暉行動”貴州民族大學分校副會長,南明區民商事案件調解中心兼職調解員,現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及貴州省律師協會會員。 辦案經驗豐富且擔任多家政府、公司專業法律顧問,如:黔南州惠水縣羨塘鎮人民鎮府、清鎮市住建局、清鎮市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貴州世紀中意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貴州弘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鑫華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 執業以來辦理案件近300余起,均取得良好效果,其中重大法律服務案例有:碧桂園貴州地區商業套案、貴州德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套案、貴州弘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套案、潘華與貴州大地永樂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曾圣蓉與貴州廣播電視臺返還原物糾紛、貴州結廬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清鎮市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生命權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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