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管轄與程序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和判決的訴訟制度。(一)行政訴訟管轄行政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三類。1.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基層人民法院是我國審判機關的最基層單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規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為:(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地域管轄、共同地域管轄。3.裁定管轄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況,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自由裁定的管轄。裁定管轄分為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后,經過審查發現本案不歸自己管轄,就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將某一案件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二)訴訟程序1.一審(1)起訴行政訴訟適用"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2)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3)審理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4)裁判(裁定和判決的合稱)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審理判決執行中,就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判決是法院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2.二審二審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審理。我國行政案件的審理采取兩審終審制度。3.執行行政案件裁定、判決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照職權采取強制措施,以執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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