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交通公益訴訟;公權缺位;司法能動;制度
【正文】
2009年7月9日晚,蘭州一位年愈古稀的退休老教師閻政平站在蘭州南濱河路金港城小區北門前的斑馬線上,手中拿著磚塊,只要有車輛闖紅燈經過,老人便會用磚塊砸向違章車輛。老人稱,一些司機在斑馬線上無視行人,他此舉就是為了教訓這些違章的無德司機。據不完全統計,當晚被老人砸中的車有30輛左右,有人為老人的行為喝彩叫好,也有人認為老人行為合情但不合法。這一砸車事件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熱議,筆者在此無意于評判老人這一行為本身的合法與否,而是欲對這一事件折射出的公權缺位問題作為本文的研究起點,試圖通過司法的介入來彌補交通安全行政執法領域的公權缺位,而交通公益訴訟制度就是彌補這一不足的有益探索,筆者就交通公益訴訟的理念和制度做些設想與構建,也算是對蘭州老人砸車這一無奈之舉做些制度性回應。
一、公權缺位:蘭州“砸車”事件折射出的內在起因
無論何時,公共權力都是維系社會安定和發展必不可少的力量,也是最容易侵犯公民私權的因素,但人們往往關注公權濫用導致的侵權,而對公權不作為或少作為導致的侵權則很少關注。如果說公權濫用是顯性的直接侵權,那么公權缺位就是隱性的間接侵權,后者的隱性侵權不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且具有隱蔽性,容易被忽視,且后果非常嚴重,將導致人們喪失了對公共權力保護公民權利的信任,這對一個社會的和諧、穩定與發展是極為不利的。[1]因執掌公權者的素質及權力制度設計等方面的因素導致的公權缺位問題,在我國也不例外。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是社會運行的國家行政管理這一單軌運行機制,通過各級政府相應的行政管理機關以國家名義和法律形式,全面行使社會公益維護的執行、監督、管理職能,嚴重忽視了其它社會力量(主要指公共團體、社會組織、非政府機構以及公民個人)的作用。按理說,我國應當能夠憑借其星羅棋布的行政權力網絡,實現對各類社會危害行為的監控,迅速制止各種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行為,以及時地保護社會公共利益。[2]然而,事實并非如此,這種單憑行政管理而排斥公民參與、忽視社會力量作用的單軌運行機制反而使我國的社會公益侵害問題呈愈演愈烈之態勢。至此,人們才開始對他們一度信奉的“行政萬能論”表現出質疑,人們開始思索這種排斥公眾參與并在社會公益維護領域實行單一行政管理與運行的國家行政管理體制有哪些致命缺陷?一陣思考之后,人們發現行政體制的紊亂與軟弱、行政監督的缺位與低效,及公權執掌者的“懶政”和“自利傾向”等所有這些,致使這種日益擴張的行政權力不僅不能承擔起維護社會公益的重任,甚至有可能它本身就構成了對公共利益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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