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應該從監視居住起算。
律師說:
從刑事拘留算。
大家都來討論一下,好嗎?
律解答:
刑拘37天應當從刑事拘留算。
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都屬于刑事強制措施,分別有不同的適用條件,其起算的時間及期間亦不相同。監視居住相對輕一些,僅僅是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指定場所,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而刑事拘留則是要將嫌疑人、被告人羈押于看守所內,完全剝奪其人身自由。
對于公安機關巨大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時間和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時間的總和。對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由此可見,刑拘37天應當從刑拘那天開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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