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審理的情形及每種情形和審限的關系是什么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取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三、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回避的延期計入審限。)
四、給辯護人時間準備辯護的;(自案件宣布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不計入審限。)
1.因拒絕辯護等原因,而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或者辯護律師的。
2.變更、追加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公訴人可以建議合議庭延期審理。
3.公訴人要求出示開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證據目錄以外的證據,辯護方提出異議的,審判長如果認為該證據確有出示的必要,可以準許出示。如果辯護方提出對新的證據要做必要準備時,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辯護方作必要準備的時間。確定的時間期滿后,應當繼續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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