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行政訴訟案的當事人
行政訴訟當事人是指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因不服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訴訟,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體。行政訴訟當事人包括行政訴訟的原告、被告、第三人。
補充規定:
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并因而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行政訴訟程序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所以第三人可以通過自己申請和法院依職權通知兩種途徑參加到他人已在進行的行政訴訟中來。
作為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它具有以下特點:
(1)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是行政管理相對方,它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數個,其主體具有多樣性;
(2)第三人是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包括直接的和間接的利害關系;
(3)第三人只能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中來,如果訴訟尚未開始,則不存在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問題;如果訴訟已終結,其他利害關系人則不能參加該訴訟,如他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則只能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訴訟;
(4)第三人參加行政訴訟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權利喪失或不承擔某種義務,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其解釋和審判實踐,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設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治安行政案件中的被處罰人或被侵害人,一方提起行政訴訟的,另一方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
(2)行政機關對平等主體之間主張權利的爭議作出確權裁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另一方主張權利的當事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例如縣政府對土地所有權屬的裁決。
(3)行政處罰案件中,相對人為兩人以上的,其中有的起訴,有的未起訴,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未起訴的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4)行政機關對平等主體之間的賠償或補償問題作出裁決,一方不服起訴的,另一方未起訴的當事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5)同原告受處罰行為有批準關系的另一行政機關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6)行政主體與非行政的主體共同署名作出處理決定,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需要進行賠償的,非行政主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人參加訴訟應當在訴訟開始以后,一審判決作出之前。第三人參加訴訟,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出上訴,是行政訴訟當事人之一,享有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各種權利,承擔各種義務。
行政訴訟當事人主要就是指行政訴訟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訴訟人,共同訴訟人又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兩種。仔細領會和理解行政訴訟各種當事人的概念特征,熟練掌握行政訴訟的各種當事人的具體種類,有助于提高行政訴訟的審判能力,加快行政訴訟審判改革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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