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證據的認定規則是什么
1、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不是合法權益的除外),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被告應在接到訴狀之日起規定期限內提供),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證據,原告依法應當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納(如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拒不提供帳目、生產記錄、銷售記錄等,則即使在訴訟程序中提供,人民法院也不予采納,所以在行政程序中應問明有無帳目、生產記錄、銷售記錄等,記錄其不提供的事實)。
2、下列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或者在訴訟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證據(必須處罰前取證,不能靠事后補證),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所采用的證據(必須保證陳述、申辯、聽證權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證據(行政程序中未采信的訴訟時無效)。
3、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認定: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應注意采集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應優先獲取證據原件);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效力不如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應盡量送法定鑒定部門鑒定,但鑒定結論不是唯一、必須的證據);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是沒有證明效力);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承認孤證)。
4、以有形載體固定或者顯示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以及其他數據資料。其制作情況和真實性經對方當事人確認(若得不到對方確認則不能與原件具有同等的證明效力,如傳真,但合同法有不同規定),或者以公證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證明的,與原件具有同等的證明效力。
5、?在庭審中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事實予以認定(行政程序也可審慎采用自認規則,但不能認為必須有相對人的自認)。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6、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一方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應當出庭作證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經一方當事人或者他人改動,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材料。
為了行政訴訟案件的進行,也為了能取得勝訴,最好提供一些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觀點。如果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可以幫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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