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了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對該條規定的第一種情形,在理解及執行上均不存在異議,但對第二種情形,由于各人理解不同,執行各異,影響法律的嚴肅性。
■進一步修改完善取保候審的條件
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應針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種情形制定具體的標準,并明確規定“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含義。
1.量刑條件: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情節、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由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罪刑較輕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其逃避偵查或起訴、審判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社會危險性較小,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有利于教育、改造挽救犯罪分子,減少訴訟成本。因此建議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或者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2.身體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嚴重疾病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明文解釋,并列出具體疾病傷殘標準的便于執行。在辦案過程中,遇到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情形,必須經過嚴格的檢查程序,提供科學依據、嚴格審批。不論是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都是酌情條件。不將其監禁,主要是從人道主義出發,體現了國家對于有特殊情況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寬大仁懷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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