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取保候審主要適用于罪行較輕,如可能會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而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又不致對社會構成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此外,根據司法實踐,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1)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處在懷孕、哺乳期的婦女。
(2)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充分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辦結,而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
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有“人保”和“財產?!眱煞N。“人保”是基于保證人的人格、信譽及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約束力設立的,主要是利用保人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某種親屬關系或友好關系,來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不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財產保”是指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以保證其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擔保方式,目的是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候審不誤的義務同一定的經濟責任聯系起來。如不履行該義務,即將保證金沒收。這樣能從經濟利益上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有力的約束,促使其切實履行保證義務,同時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羈押。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不得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得是本案的證人。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須年滿18周歲且精神健全,能夠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起到管制、約束作用,保證其不逃避接受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要能夠協助完成刑事訴訟任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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