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適用推定的過程中,基礎事實與推定事實之間必須存在常態聯系,這樣的常態聯系是人們通過生活中長期、反復的實踐所取得的一種因果關系經驗。當一方當事人證實了某一事實(通稱為基礎事實),而另一種事實(推定事實)則假定被證實,除非對方當事人提出反證來推翻這種推定,或者使推定事實處于前后矛盾狀態。因此在訴訟中推定的意義還表現在:以存在符合法律規定或客觀因素和情況為由,將本應由一方當事人承擔的證明責任,轉移至他方當事人。如果他方不能有效舉證,則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審判實踐中,經常出現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有法律理由證明另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這里的法律理由是指法律法規有明文規定應當建立的書面材料。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的,可以適用推定該主張即為客觀事實。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存疑不訴有追訴時效嗎
2020-12-19拆除廠房是否需要向政府部門報告
2020-12-11公司扣壓員工半年獎金是否合法
2020-12-07勞動關系的特征有哪些
2020-12-29和現役軍人結婚對女方有法律保護嗎
2021-01-21滴滴營運證2020年新規定
2021-01-09公司破產補償是怎樣的呢
2020-11-14收養關系公證流程有哪些
2021-03-15仲裁裁決的效力怎樣
2020-12-07連帶責任征信多久能消除
2020-12-31給人幫忙算雇傭關系嗎
2020-12-16離婚時集資房怎么分
2021-01-08租房怎么防中介風險
2020-12-17無營業執照單位能否認定勞動關系
2020-12-20產品責任險的賠償問題如何處理
2021-03-15建筑工程一切險所包含內容有哪些
2021-01-03再保險合同業務有哪些
2020-12-13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由何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020-12-22保險索賠要注意什么
2021-02-16五種情況!自駕出險不理賠
2021-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