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已過復核申請期限或者經復核后決定沒收保證金的,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銀行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六條采取保證人形式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后,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主債務過期怎么解除抵押權
2021-03-25事實收養如何認定
2021-02-07老人贈與房屋以后想要回怎么辦
2020-11-19申請支付令的案件要交申請費嗎
2021-01-04中國保監會的主要職責是什么
2020-12-19企業什么情況下可以簽訂勞務合同
2020-11-29企業停產是否屬于勞動關系終止
2021-01-08單位裁員怎么計算失業補償金
2020-12-14企業停產期間經濟補償金標準
2020-11-17勞動爭議經濟賠償金的適用情形
2020-12-27交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條款
2021-02-10保險不能理賠怎么辦
2021-01-03也談《“拼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2021-02-06保險業務員已死 保險公司卻要他退保
2020-11-19生死兩全保險都有哪些特點
2020-12-29土地轉讓合同的無效情形有哪些
2021-01-16農村房屋土地轉讓合同怎么寫
2020-12-23拆遷安置房,公攤面積多少合適
2021-01-19女兒嫁出去了戶口也遷出去了娘家拆遷有繼承權嗎
2021-01-30房子賣了沒過戶現在拆遷能拿補償款嗎
202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