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可以委托律師嗎?可以。
1、行政機關當然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參加訴訟。
2、訴訟代理,指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規定、法院的制定或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當事人本人的名義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一種制度。
3、《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具體權限。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也可以口頭委托。口頭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并記錄在卷;被訴機關或者其他有義務協助的機關拒絕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實的,視為委托成立。當事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報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當事人。
行政訴訟基本原則
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是指由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反映行政訴訟的基本特點,對行政訴訟具有普遍指導意義,體現并反映著行政訴訟的客觀規律和法律的精神實質的基本規則。
行政訴訟的淵源
從學理上說,行政訴訟法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狹義上的行政訴訟法也稱形式意義上的行政訴訟法,特指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據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專門、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訴訟法典,通常被稱為“民告官”。廣義的行政訴訟法也稱實質意義的行政訴訟法,是指凡是在內容上屬于規定行政訴訟問題的法律規范,無論其形式如何均屬于行政訴訟法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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