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可以取保候審嗎
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相關處罰
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收受他人財物,構成共同犯罪的,根據雙方利用職務便利的具體情形分別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1)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2)利用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3)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追究刑事責任,不能分清主從犯的,可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個人貪污(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在實際審理中,事主認罪是判緩刑的前提,如果還有其他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如自首、立功等,那就更有把握的。
受賄罪
犯罪客體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受賄罪客觀方面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利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受賄罪的行為方式有兩種:
一是索賄。即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
二是收受賄賂。即行為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為人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
受賄罪在客觀方面除了有索賄和收受賄賂這兩種基本行為形態外,還包括以下兩種表現形式:
①收受回扣、手續費。如《刑法》第385條第二款規定。
②斡旋受賄。如《刑法》第388條規定。
受賄罪在中國古代有有相關記錄,中國的腐敗也是很多時候我們關注的也是知道的,所以我們只能了解相關知識,揭發有罪性的人,才能讓我們的贖回更公平,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在網上為大家找到的相關知識了,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了解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本網進行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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