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主委員會是群眾性自治組織嗎?
是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百七十七條、《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小區全體業主共同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的常設和辦事機構為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歸類為群眾自治組織,屬群眾自發性組織。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不可以設立獨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也不可以獨立設置帳戶。
二、業主委員會的具有什么樣的法律地位
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沒有明確規定。
1、業主大會既有制定業主公約等內部規章制訂權,又擁有進行“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決定專項維修基金的使用、續籌”等民事活動的資格,還能夠代表全體業主對公共場地、設施設備行使財產權;
2、業主委員會只是業主大會的一個常設執行機構,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負責處理業主大會的日常事務,對外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合同,本身沒有獨立的意思能力;
3、業主委員會雖然是依法成立的,但是沒有法律法規規定業主委員會可以經過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所以業主委員會不是法人;
4、在物業管理實務中人們普遍把業主委員會作為其他組織來對待,但是從法律責任上分析,業主委員會委員或者業主不可能對業主委員會的行為承擔最終責任。
三、業主委員會的任職條件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 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四) 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 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六) 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
2.能夠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3.有一定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能夠較好履行業主委員會成員職責;
4.品行端正無劣跡;
5.熱心公益事業。
綜合上面所說的,業主委員會是一個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的一個組織,這個組織也是屬于小區的內部人員進行組織的,但前提也是需要慎得業主的同意才能進行合法的辦理,只要一旦確認好那么就要履行自己的責任,從而才可以獲得相應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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