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官司在起訴時的一般條件是: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除了具備上述條件外,行政官司的原告還要符合起訴的時間條件,就是說,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若超過這個期限,法院有權拒絕受理。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如果因為不服行政復議而起訴的,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如果復議機關超過期限沒有作出決定的,當事人要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有的時候,行政訴訟法認可的單行法律也可能規定起訴期限,如果另有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單行法律規定的時間提起訴訟。
說到這里,您需要了解一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是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是當事人不服具體行政行為尋求救濟的兩個途徑。原則上,二者并不發生沖突,當事人若不服行政行為,有權自由選擇這兩個途徑的任一個,并且選擇行政復議后,若對行政復議不服仍可再向法院起訴。但也有情況是一旦當事人選擇了行政復議,會喪失起訴的權利,不過這是極個別的情況。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前,須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訴。在最后一種情況下,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的必經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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