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一、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本身就是在監獄之外執行,適用假釋毫無意義;對于被判拘役的罪犯,因刑期一般最長為六個月,數罪并罰也不超過一年,適用假釋意義不大,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仍屬死刑,根據不適用假釋,只有在減為無期或者有期徒刑才能適用假釋,所以,假釋只適用于刑期較長的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獲假釋的犯罪分子,必須是執行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所謂執行一定刑期,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必須執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分必須執行十年以上。犯罪分子只有經過一定刑期的教育改造,才有可能對其悔改表現有一個較為準確的正確判斷,這是對其做出確有悔改表現并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結論的考察期限,否則不能保持人民法院判決的嚴肅性和相對穩定性。
三、獲假釋的罪犯必須是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是指入監后一貫表現好、一貫認罪服法、一貫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生產任務、一貫積極參加政治學習、文化學習、技術學習,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徹底改變世界觀,不會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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