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行政行為的后果是怎么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對方可以申請國家權力機關宣布或國家權力機關依職權宣布該行為無效:
(一)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
(二)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
(三)行政主體受脅迫做出的行政行為;
(四)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
(五)行政行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行政行為被宣布無效后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主體通過該行為從行政相對方獲得的一切均應返還相對方;
(二)所施以相對方的一切義務應予取消;
(三)給相對方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應予賠償。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一)行政行為合法要件有瑕疵,即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缺損;
(二)行政行為不適當。
行政行為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行為自被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二)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為行政主體過錯引起的,并且依社會公益的需要又必須使撤銷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對方的一切實際損失應由行政主體予以賠償。
(三)行政行為被撤銷是由相對方的過錯引起的,或由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共同過錯所引起的,撤銷的效力通常應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過錯方各依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行政行為被廢止的條件:
(一)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經權力機關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依此作出的相應行政行為如繼續實施,則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抵觸,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據而自動廢止;
(二)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行政行為的繼續存在將有損公共利益,同時可能會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
(三)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的目標、任務,實現了國家的行政管理目的,從而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行政行為廢止后,其效力從行為廢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體在行為被廢止之前通過相應行為已給予相對方的權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給予;相對方依原行政行為已履行的義務不能要求給予補償,但可不再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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