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證據不足的。“主要證據不足”是指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其所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有關定性和處理結果的基本事實。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必須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才能作出。反之,在沒有查清事實的情況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了執法機關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因此予以撤銷。但是,被告提交的證據中僅缺少個別枝節證據,不影響定性和處理結果的,不屬于主要證據不足。
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的主要表現形式有:①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不清。即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中,關系到定性或者處理結果的主要事實或情節不清楚。例如,某市衛生局認定某醫院銷售假藥,決定給予罰款5萬元的處罰,但未認定該醫院銷售了多少假藥,非法獲利主要事實和情節。這一處罰決定即屬事實不清。②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被處理行為或事實,沒有足夠的證據證實,或被告舉不出證據。如某縣物價局認定某供銷合作社擅自提高化肥價格,但在法庭上提供不出有關擅自提價的任何證據。③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責任主體錯誤或證據不足。即將非責任主體認定為責任主體,未將責任主體作為責任主體認定,或認定的責任主體缺少有關證據加以證明。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G公司的倒賣國家限制自由買賣物資的行為,認定為K公司的行為。④將行為人的身份認定錯誤,責任能力認定錯誤。如衛生防疫站將非食品經營者認定為食品經營者;又如公安機關將未成人認定為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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