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免責協議可以免責嗎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即使與醫院簽訂了免責協議,如果發生醫療事故,受害人仍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損害賠償。
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對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給予特殊保護的,并且從整體社會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如果允許免除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人身傷害的責任,那么就無異于縱容當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進行摧殘,這與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的憲法原則是相違背的。在實踐當中,這種免責條款一般都是與另一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違背的。所以本條對于這類免責條款加以禁止。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我國合同法確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同一方當事人財產的條款無效,是因為這種條款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允許這類條款的存在,就意味著允許一方當事人可能利用這種條款欺騙對方當事人,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同權益,這是與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違背的。
對于本項規定需要注意的有兩點:
(1)對于免除一方當事人因一般過失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有效。
(2)必須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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