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調解的程序怎么走
1、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申請人基本情況。
(2)有關事實。申請人要在尊重科學的基礎上,詳細、具體地寫明事件經過,特別是與醫療事故爭議有關的診療過程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有理有據。
(3)具體請求。申請人對診療過程的質疑,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過錯方進行處理請求等。
(4)理由。申請人要闡明具體請求的法律依據和醫學原理。
2、當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時效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
3、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衛生行政部處理:
(1)患者死亡;
(2)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
4、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情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對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予以受理。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在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組織鑒定,同時通知申請人按規定向市醫學會鑒定辦公室交納鑒定費。
5、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經審核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
6、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7、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如已受理的應當終止受理。
8、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二、受理。三、鑒定。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本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你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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