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醫療糾紛必須進行的一步嗎
醫療事故鑒定不是必須做的。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由醫患雙方自愿委托醫學會或其他組織作鑒定。
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或當事人的申請決定是否委托醫學會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托醫學會或其他組織作鑒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之間的區別
(1)從鑒定的啟動次序上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要先于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只有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才可以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
(2)從鑒定的委托形式上看,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只能委托當地設區的市級醫學會,再次鑒定只能委托所屬省的省級醫學會;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具有明顯的地域性及層級性。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不受地域范圍的限制,各鑒定機構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3)從鑒定程序上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時,醫學會應當根據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專業,確定專家鑒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而司法鑒定是由鑒定機構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機構在進行鑒定的過程中,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
(4)從證據的形式上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只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用印章,專家鑒定組成員并不在鑒定書上簽字,因此,專家鑒定組成員也不可能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這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作為證據使用的明顯缺陷。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司法鑒定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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