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非法行醫主要應包括下列6個方面:
1)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
2)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或者拒不校驗的。
3)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4)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
5)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
6)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根據《執業醫師法》,非法行醫應包括下列2個方面:
1)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
2)或者非醫師行醫的。
根據《母嬰保健法》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
1)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
2)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3)出具《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或者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
其他非法行醫情形
1)未經衛生部和外經貿部批準,成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并開展醫療活動或以合同方式經營診療項目的,視同非法行醫;
2)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未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取得《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的。
《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等五種情形應認定為非法行醫。
其中,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都屬于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形。
司法解釋指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或者是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根據該司法解釋規定,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該司法解釋于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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