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合并時,債權人享有哪些權利?
1、知悉權:即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對債權人的個別通知是合并公司作為債務人的法定義務,對于已知的債權人,合并公司必須個別進行通知。對潛在的或因地址不詳等原因無法通知的債權人,則應以公告方式進行告知。
2、清償或擔保的請求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3、權利損害的救濟請求權: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如債權人的權利受損害,在債務人公司合并后可向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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