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怎樣處理病歷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封存的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保管。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
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住院病歷書寫應當使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門(急)診病歷和需復寫的資料可以使用藍或黑色油水的圓珠筆。病歷書寫應當使用中文和醫學術語。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癥狀、體征、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病歷書寫應當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病歷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書寫,并由相應醫務人員簽名。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系人簽署同意書。
醫療事故索賠程序:
(一)雙方協商:對于中小型醫療機構,在過錯明顯的時候,對構成醫療事故無爭議時,爭取通過協商解決。對于大型醫療機構,協商成功的可能性相對不大。
(二)行政處理:申請醫療行政部門調解,如對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存在爭議,則主動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在鑒定結論作出后,可以協商或由醫療行政部門主持調解。
1、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程序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2、當事人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
醫患雙方合意共同書面委托醫方所在地的區或縣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初次鑒定或省、直轄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再次鑒定;雙方不能合意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起,由其審核后移交有關醫學會組織鑒定。
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行政復議程序
當事人為謀求重新鑒定而提起。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有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鑒定專家資格、執業類別、鑒定程序三方面進行具體行政審核。如對具體行政審核意見不服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起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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