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稅有三個主要功能不能遺忘。
首先,物業稅是公共財政透明化運作的產物。如叢誠先生所說,物業稅是地方稅收的最后來源,在公共財政收支倒掛和盈余之間起到調節作用。地方政府核定的物業稅總額和稅率,是根據每年地方財政盈缺而定,充裕則少征,不足則多征。美國、加拿大、英國、新西蘭等國莫不如此。在北歐一些國家,比如瑞典,物業稅是財產稅的一種,甚至被賦予了調節社會貧富差距和抑制社會財富分配不均的作用。
物業稅有一定的彈性,對于地方政府公開財政的透明度有極高的要求,同時對于地方財政的支出有剛性約束,這樣業主才能繳得心服口服。在征收物業稅之前,政府得看看自己建立公共財政透明度的約束有多大。
其次,物業稅有抑制房地產投資的作用。政府根據每年的評估價在持有環節按年征收,也就是說政府直接進入了收益環節獲取購房者的部分紅利,并且稅率根據房價與公共財政情況每年不同。
這把劍的鋒利之處在于,每年根據市場價格評估,稅率每年調整公布,計征稅額大小取決于持有物業的當年估價和公布稅率的乘積,一年一收,也就是說,政府每年都會根據市場價格取走物業增值部分的紅利,對于投資者來說,就是一年一落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如果政府要抑制投資,可能提高稅率,增加保有環節的成本,成為紅利獲得者,投資者的風險系數大大增加。除非房地產進入顯而易見的漲價軌道,否則,購房投資者將三思而行。
第三,開征房地產物業稅意味著房地產稅費的徹底改革,意味著去除土地財政,改變一次性收取70年土地出讓金的格局。否則,所謂征收物業稅就是在交易、流通和保有環節重復收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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