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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就是衣食住行,住現在成為我國最大的問題,隨著人口的增長住房需求日益增加,同時也有許多的炒房客惡意提高價格,導致房地產市場混亂。我國就針對房地產問題實施頒布了許多相關法律條規,明顯的房地產市場有所穩定,那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具體規定有那些呢?下面小編和您聊聊此問題。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條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第五條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納稅。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直轄市的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權限,由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綜上所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集體所屬的土地,必須經過依法轉為國有土地后才能有償的出讓。維護房地產秩序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不能以個人私利而破壞市場秩序。同時以開發利用的房地產管理者也應該依法納稅遵守行政法規。需了解更多相關知識,請咨詢律霸的相關律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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