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王先生(化名)的左腿骨折了,醫院幫他在斷腿中裝了鋼板。就在左腿快要痊愈時,王先生下地試走,不想鋼板斷裂,王先生再次住進了醫院。為此,他把醫院告上法庭。4月15日,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判決醫院賠償王先生損失約2萬元。
2006年冬天,因為不幸遭遇車禍,王先生左腿骨折,為此他住進同安一家醫院治療。住院期間,醫院為王先生實施了手術,在他左腿中植入鋼板作為固定材料。出院后,醫院囑咐王先生:斷腿要定期檢查,并根據骨折愈合情況恢復行走。出院4個月后,骨折快要痊愈了,王先生下地試著行走,不想骨折處劇烈疼痛,王先生再次被送進了醫院。經過檢查發現,幫助王先生固定傷骨的鋼板斷裂了。王先生不得不重新接受手術,再做一次傷骨固定。出院后,王先生認為自己之所以挨兩次刀,都是因為醫院給他使用的鋼板不合格,于是他把醫院告上了法庭。
王先生認為,出院時醫院要他根據恢復情況加強鍛煉,他也是按照醫囑做的,所以這塊鋼板肯定有問題。而醫院則認為,鋼板有合格證,沒有問題,鋼板之所以斷裂,主要是王先生過早下地行走。法院則認為,如果醫院認為王先生沒有遵照醫囑,就應當舉出證據,然而,醫院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更要命的是,那塊惹禍的鋼板,后來在醫院的保管下又莫名其妙地不見了,導致法院無法對鋼板的質量進行鑒定。法院認為,即使醫院購買的鋼板有合格證,也不能保證這塊斷裂的鋼板就一定沒有問題。既然鋼板不見了,醫院就要為此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判決醫院要為鋼板斷裂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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