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起訴借款人股東要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嗎?
股東對公司債務一般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除非在特定情況下,銀行才能要求股東承擔清償責任,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直接承擔法律責任應符合以下條件:
1、股東有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行為。
2、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嚴重損害”沒有量化標準,需要法官根據債權人所舉的證據綜合認定,所以實踐中債權人所舉的證據就顯得十分重要。
3、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行為,與債權人損害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4、股東主觀上有過錯。 債權人要證明股東主觀上有過錯,實際上債權人舉證也很難。
二、公司借錢不還起訴的流程是什么?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對銀行來講,如果借款人是公司,也不能證明股東有重大過錯的,就只能要求公司承擔清償責任,借款糾紛中被告方是公司,而不是公司的這些股東,不管是法人還是自然人,借錢不還,債權人都可通過訴訟的方法要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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