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人的病歷醫院會保存多久
住院病歷,醫院保管時間不可小于三十年,丟失或毀壞均為院方責任;在醫院創建檔案的門診病歷,醫院存放時限不可小于十五年。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
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管理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病歷和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負責保管。
第二十條?門(急)診病歷檔案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于15年。
二、病人如何獲得自己的病例
醫療機構應當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五)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
甄先生可以對照以上的病例保存時間要求來進行判斷。如果當年是住院治療的,那么三十年以內都應該能夠查到。如果當時是在門診治療的,那么病例也會有十五年的保存時間。如果需要更多的信息,可以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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