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的適用范圍包括哪些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之規定,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兩種:
1.?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各機關法律解釋并未規定拘傳的證據條件,因此,從理論上說,即使執法機關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仍然存在拘傳被合法濫用之可能。
什么叫拘傳
刑事訴訟中的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一種方法。
適用情況
執行人員實際上有時只需要將相關人員帶離現場即可解決問題,一旦宣布司法拘留,在后續的工作中反而增加了矛盾,喪失了工作余地。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運用拘傳措施不僅是為了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查清其財產狀況,進行促使其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也可成為排除妨礙執行的行為有力措施。
《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7條明確規定,執行過程中可以適用拘傳措施。但為了防止操作的隨意性,對拘傳的具體執行方式作了限制性規定:“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p>
適用拘傳措施,應當由本案合議庭或執行員提出意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報經院長批準后,填寫拘傳票,交由司法警察。
拘傳時,必須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票,強制被傳喚人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詢問。對抗拒拘傳的被拘傳人,執行拘傳的人可以采取適當的強制方法,包括可以使用戒具,迫使其到案。但訊問結束后,如無需采用其他強制措施,應恢復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情況下適合拘傳的情況包括,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和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情況。這是一種強制犯罪嫌疑人,被告到指定地點接受詢問的一種方式。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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