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傳適用時有哪些限制
刑訴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執行中適用拘傳應注意哪些問題
1、強化對被執行人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拘傳。在執行工作中,表面上無財產可執行的單位、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常以躲避執行人員作為逃債手段,其他人也借口不了解情況,不配合調查,致使法院無法執行。
對此,拘傳無疑是很有效的強制手段,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親身感受法律的強制措施,并通過這一措施的多次適用,威懾其囂張氣焰,震懾其蔑視法律的心態,并通過降低其形象,使其無所遁其行,必將取得良好的執行效果。
2、多用拘傳,慎用拘留。
由于拘傳的效果要好于拘留,因此在執行中,要把握這樣一個原則,就是不到萬不得已不輕易適用拘留。只有在反復適用拘傳失效后,才能適用拘留。
3、充分發揮拘傳作用。
拘傳時可以通知新聞媒體參加,將其藐視法庭、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予以曝光,增強拘傳的效果。
在將被執行人拘傳到庭后,要讓其如實陳述其財產情況和履行能力、作出履行計劃,可以通過開庭,讓申請人對被執行人進行詢問,如果申請人能夠提供被執行人擁有財產的線索,可以讓被執行人質證。
如果被執行人不予質證,或者其反駁不能成立,就可以根據證據規則認定被執行人有財產而不履行,從而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拘傳適用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拘傳是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都可以適用的,其強制力也比較輕,適用得較廣。因此,大家需要對這類問題多加上心。有關刑事辯護的問題還有很多,如哪些情形可以取保候審、取保候審要辦理哪些手續等。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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