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可不可以找消協幫助
醫患關系是醫療法律法規在調整患者與各級醫療機構之間關系的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從廣義上講,這種關系是一種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關系,因此醫患關系可以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調整。
醫療糾紛是指患者在接受治療的過程中,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之間發生的爭議和糾紛,此糾紛不是單純的醫療事故的爭議,因為它不僅是對診療、護理活動發生爭議而產生的糾紛,還包括大量的因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器械、藥品、特殊服務,甚至是服務態度等產生的糾紛。醫療糾紛不僅存在嚴重的醫療事故爭議,還存在著大量的醫患矛盾,這種情況損害了病人的權益,傷害了醫患之間的感情,但不管怎么說,都算不上醫療事故,沒有現成規章制度可供參照。
綜上所述,把醫療糾紛納入消費者協會的受理范圍,能夠有效地化解醫患雙方之間的矛盾,有利于醫療糾紛的解決,同時有利于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事實上,消費者協會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積極參與醫療糾紛,使一些處理難度較大的醫療質量投訴問題得到了更好的解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醫療糾紛中的患者是否是消費者
嚴格點來說屬于消費者。
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不應當適用《消法》,來調整醫患關系,主要原因就是患者不是該法所界定的消費者。醫療機構,特別是公立醫院更不是該法意義上的“經營者”,所以兩者的關系不能適用《消法》來調整。而只能適用相應的醫療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
解析:
第一,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有人主張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處理,這在司法實踐中也一直存在著爭議。?筆者認為,不妥。首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是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過程中其權益受到侵害而產生的法律關系,患者到醫療機構進行診療不屬于生活需要的范疇;其次,在醫患關系中,既不可能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保證醫患雙方享有平等的選擇權,也不可能完全遵循自愿原則以及在醫療消費中做到完全的公平交易,醫院對前來就診的患者只有救治的義務而沒有選擇的權利;再次,一般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都有一個比較明確的標準,在提供與接受服務中能根據這些標準實行公平交易,消費者的權益能較好地得到保障,經營者也有明確的標準來規范自己的行為,而在醫患關系中,醫療機構不能對患者保證治愈,治療應達到何種程度才算公平交易,對此,沒有也不可能有一個明確量化的標準。因此,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不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處理。
第二,因醫療事故引發的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應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條:條例施行后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和第三條:條例實施后,人民法院審理因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民事案件,在確定醫療事故賠償責任時,參照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辦理。2002年9月1日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等結合醫療行為本身具有的特殊性而由國務院頒發的行政法規,其專門用于調整醫療活動中的損害賠償問題,故在屬于醫療事故的情況下,適用而且應該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處理。
第三,對于有損害結果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應適用《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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