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取脫密措施的法律依據
我國目前對脫密措施的規定,同競業限制一樣僅有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定,缺乏法律層次的規定。
在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項中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可見,該條款為勞動合同中約定脫密期提供了依據,使這種保守商業秘密的措施,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
(二)具體適用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1、脫密措施在應用中同樣要求首先必須有可保護的商業秘密,否則其約定就是無效的。
2、采取脫密措施義務主體,與競業限制一樣針對的應當是實際接觸、了解或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相關人員和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而不能是不加區別的企業所有的員工。
3、采取的具體脫密措施應當是合理的,而不能違反《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和強行性規定,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約定將失去法律約束力。
4、脫密措施的適用時間,對勞動者采取脫密措施的時間,即脫密期(提前通知期)一般不能超過6個月。
5、采取脫密措施的一般是在科技型企業或者高新技術開發領域適用,或者一些智力密集型企業,而不是適用于所有的行業或企業。
6、違約責任。勞動者如果沒有按照約定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通知義務,或者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如果用人單位違反約定,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30日通知或者即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三)競業限制協議與脫密措施能否并用的問題
競業限制協議(條款)與脫密措施約定有很多相似點和不同點,它們在保護企業商業秘密方面起到了關鍵的作用。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2020如何遏制私營企業倒閉潮
2020-12-05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中區片綜合地價是指什么
2021-02-23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期間是否能理賠
2020-12-01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可以贈與嗎
2021-01-04擔保公司違約金合法嗎
2020-11-19身體損害認定交警承擔費用嗎
2020-12-07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不用賠償
2021-02-27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遺產嗎
2020-12-16法律規定離婚證據與婚外情證據有哪些
2021-03-07贍養老人能占有老人房屋嗎
2021-01-03財產保全必須提供對方賬戶嗎
2020-11-15離婚協議沒標日期有效嗎
2021-01-23集體原因侵害個人財產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2020-12-17新手買房時必須注意這些問題
2020-11-10中介不退錢去哪里投訴
2020-12-18勞動服務期的相關規定
2020-11-17公司規章制度設立方法
2021-03-02關于沈陽的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
2021-01-10c1駕駛證實習期飲酒駕車扣12分怎么處理
2021-01-12浙江省疫情期間工資怎么發放
2021-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