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傳對當事人有哪些要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的規定,適用拘-傳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必須到庭的被告。所謂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的被告。因為訴訟標的為贍養、撫育、扶養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權利人的基本生活問題,并且原、被告之間有一定的親屬關系,適宜用調解方式解決。如被告不到庭,則不利于原告合法權益的保護和調解的進行。即使法院硬性判決,也不利于判決的履行。對于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的,也必須要求其到庭。如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
第二,對必須到庭的被告已經兩次傳票傳喚。法律要求必須用法院傳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達方式,傳喚的次數是兩次。
第三,必須到庭的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正當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實,當事人無法預見和難以自行克服的困難,如自然災害、突然病重等情況。沒有這類理由,當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
以上三條同時具備時,人民法院才能適用拘-傳措施。適用拘-傳措施,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經本院院長批準,并填寫拘-傳票,直接送達被拘-傳人,由被拘-傳人簽字或蓋章。在拘-傳前,應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傳其到庭。
二、拘-傳的程序
1、填寫《拘-傳證》,并報負責人審批
辦案人員根據辦案情況,認為需要采用拘-傳措施的,應首先填寫《拘-傳證》,然后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審批。
2、拘-傳的執行
拘-傳應當由兩人以上的執行人員執行。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到案。
以上就是關于拘-傳的法律規定和程序,并不是所有的嫌疑犯都可以適用拘-傳,它有相關的規定,必須符合以上的三點要求才能對被告實行拘-傳。希望這些可以幫助到你,如果你還有其它問題,可在律霸網繼續進行法律咨詢,我們可以為你提供更好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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