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傳喚時間超過24小時不放人怎么處理
口頭傳喚時間超過24小時不放人建議向公安局政治部、監察室信訪,也可向檢察院控申部門申訴。
傳喚的分類
傳喚主要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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