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決醫患有哪些部門
解決醫患有醫患關系辦公室,它們的職責是:
1、在院長、主管院長領導下,負責醫療投訴、糾紛處置工作。
2、負責組織制定或修訂醫療投訴、糾紛處置等相關制度及工作流程,并組織實施。
3、負責組織醫療投訴、糾紛的接訪工作,協調相關科室及時處理。做好醫療投訴、糾紛相關材料的收集、整理及各類檔案的保管工作。
4、負責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部門,做好醫療糾紛接訪和調解工作;負責牽頭組織律師、涉案科室參加醫療糾紛應訴工作。做好醫療糾紛調解、醫療糾紛應訴材料準備工作。
5、定期歸納、總結醫療投訴、糾紛處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相關科室。
6、負責組織全院醫務人員進行醫療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培訓工作。
7、做好上級領導交給的其他工作。
二、發生醫療糾紛怎么辦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即和解,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此可見,在我國,發生醫療糾紛有三種解決方式,即和解、調解和訴訟。
遵循原則
為了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醫生應該注意遵循以下原則:
①相信醫患之間可以建立彼此信任的關系,患者是可以交流、溝通的;
②不以醫生本人的價值取向評判患者的價值觀和生活態度,尊重患者的人格、信仰和文化;
③從生理-心理-社會的醫學模式出發,充分理解患者的疾病行為和情緒反應;
④在診斷和治療過程中,以人文關懷的態度給患者切實的醫療幫助;
⑤理解醫患關系是一個動態的關系,醫生應根據情況適時做出調整;
⑥醫患關系是圍繞著疾病的診療而形成的,也只應局限于求醫和提供醫療幫助的過程,不能發展任何超出此范圍的人際關系。
在精神科中,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尤為重要。由于缺乏可靠的客觀診斷指標,精神科臨床診斷的確定,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完整、真實的病史和全面、有效的精神檢查,從中獲取有價值的信息。部分精神障礙患者對自己的精神狀況缺乏充分自知力,對精神科治療采取排斥甚至拒絕態度。而彼此信任、支持性的醫患關系有助于患者進入并保持在治療過程中。與患者的家人建立密切、合作的關系,也會幫助形成廣泛的治療聯盟,提高治療的依從性。幾乎所有的精神疾患都會損害患者的人際關系,造成人際交往的困難,良好的醫患關系可以為患者提供一個很好的學習范本,讓患者在同醫生的交往中學會人際交往的一般準則,學會與他人溝通,培養信任感。因此,良好的醫患關系也是一種治療關系。
精神障礙以精神功能損害和行為異常為表現,造成精神痛苦和社會功能的下降。由于缺乏實驗室檢查手段對引起精神障礙的大腦結構和功能異常做出定性或定量的評估,精神科醫生就成為患者精神痛苦的間接感受者和行為異常的直接觀察者。可以說,精神科醫生本身就是最為可靠的診斷工具,也是最為有效的治療工具;而發揮其診斷和治療功效,是通過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來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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