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法債務分配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執行)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哪些是夫妻共同債務?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因日常生活而背負的債務;
(三)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哪些是夫妻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2、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3、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無論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夫妻任一方對自己的個人財產有完全的獨立支配的權利。因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理應為一方的個人債務,除非夫妻明確約定為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擔的債務。
在夫妻家事代理權范圍外,對外負債應由夫妻雙方合意而產生,夫妻一方擅自舉債的行為與夫妻的對方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不符合連帶債務的特征。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而產生債務,則該債務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5、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時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論是自己管理還是委托他人管理,又此產生的債務顯然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因為該債務是基于一方的個人財產而產生,該財產的利益為一方所獨自享有,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夫妻另一方不享有財產權利,當然不用承擔因管理財產而生發的債務。
7、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所發生的債務。
其實,夫妻之間債務的分配就跟財產分割的道理是一樣的,只不過絕大多數的人都是趨利避害,離婚時只想起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卻不愿意去承擔婚內的共同債務,如果離婚時忽略了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能證明是共同債務的,可以向男女雙方的任何一方追債。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有哪些?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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