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沒有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方法,乃諸項強制措施中之最輕微者。而傳喚則是一種偵查手段,是指偵查機關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到傳喚通知書后按照指定時間、地點自行到案接受訊問的訴訟行為。它本身僅具有通知的性質,不具有強制性,這是二者之間根本的區別。但在實踐中部分司法機關大量存在應使用拘傳而用傳喚或者形式上使用傳喚而事實上采用拘傳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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