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認為,醫患糾紛發生后,如雙方能及時處理解決好一些關鍵性問題,有利于糾紛的及時解決和處理。醫患糾紛分為醫療事故和一般醫患糾紛。醫患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應立即上報醫療行政主管部門,因此類糾紛屬舉證責任倒置,醫方應立即按相關規定并在患者家屬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注射液、注射瓶、處方箋等關鍵性的重要證據。對死因不明者必須在48小時內進行尸檢,提取樣品。雙方對事故原因有爭議的,應及時共同書面委托醫學會對醫療事故進行技術鑒定,以確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和醫療事故的級別標準。以便在處理糾紛時明確事故原因,確定賠償主體、賠償責任;如患者死亡的,患者尸體要立即停放于太平間冷凍保存,以保護證據,便于尸檢和避免停尸鬧事。雙方當事人對事故賠償責任發生爭議,不能自行協商解決的或不愿協商解決的,應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患糾紛在確定屬于醫療事故后,在調解確定醫療事故賠償責任大小時,應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四十九條的規定,即
一、醫療事故的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關系來確定,如經醫學會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患方不服后,可再次進行鑒定,經鑒定確認不屬于于醫療事故的,醫方應當將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和法律規定明確告知患者方,以便糾紛一及時解決。在確定醫方賠償責任的大小后,要根據事故級別標準來確定一個賠償比例,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賠償項目,雙方可以委托律師或其親屬對賠償項目和標準進行計算,一般來講,如雙方當事人對事故責任和法定的賠償項目、賠償標準無異議,糾紛都可能得到及時解決。
造成醫療事故責任糾紛的原因很多,因為醫療行業的專業性很強,故對醫療人員的要求極高,如接診醫院、醫生的醫療執業資質、資格,接診醫生技術的高低,醫生的診療操作規范;患者自身的疾病對所用藥物的機能反應,藥物之間的反應,患者自身疾病的程度,醫方所用醫療器械和藥品質量真假等等,不一而足。雖然醫療事故有些客觀原因是我們不能避免的,但我們要清楚,在法律上醫療事故責任糾紛是屬于舉證倒置,如醫方舉不出證據證明其自身的操作是符合醫療操作規范的,是沒有過失的,就有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從法律上和醫生的職業道德要求來講,作為一名醫生要在不斷提高自身醫術、醫德的同時,還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來行醫,否則,一不留神,就有可能遇上醫療事故糾紛,就要承擔醫療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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