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案情:某男,56歲。因“雙下肢乏力伴行走不穩2月余”住入某醫院神經外科。診斷:頸椎病;頸2-3、4-5、5-6椎間盤突出;胸12-腰1椎間盤突出;腰1-2椎間盤突出。在全麻下行頸前路切開、減壓、植骨+鎖定鋼板內固定術。病理診斷:(頸3-4椎體)髓核組織變性。術后兩周出院。出院后患者訴病情未見緩解,且癥狀加重,先后到多家醫院就診。行高壓氧等治療,癥狀稍有改善但不明顯。
律師回答:
本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本案中醫患雙方術前交流不夠,特別是醫方對病人術前的疾病狀況及手術目的、術后可能出現的問題向病人解釋不夠,致使病人對手術效果期望值過高,而對手術風險的心理準備不足。
相關法律知識:
分析本案,應該說醫方的檢查是比較全面的,診斷是準確的,由于手術指征明確,醫方所選擇的頸前路減壓、植骨及內固定的手術方案是符合常規規范要求的,這一手術方案是國內外目前治療頸椎病最常用的方法,手術過程無違規及失誤,并未對頸髓造成直接損傷。因此,認為醫方的診療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的理由不能成立。分析該病人手術后效果不滿意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頸髓長期遭受突出的頸椎間盤的壓迫,已發生不可逆性損傷,這種損傷一旦進入快速發展期,短短數月之后病人即可能出現癱瘓,對于這種損傷,手術治療的目的是希望對頸髓解除壓迫后,病人的癥狀和體征能夠得到改善,病情的發展能夠得到延緩或停止。由于受目前的醫學技術水平的限制,術前還不能準確判斷脊髓受損的程度,因此手術效果如何在術前也是無法準確判斷的,所以就出現有的病人術后效果很滿意,而有的病人術后不僅沒有效果,反而會比術前更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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